青海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按照国家安排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用 3 年左右时间,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宜,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适度、保障基本、安全规范、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 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各地结合实际,实事求是、 因地制宜,稳妥有序分步分批推进建立。


  原则上 2026 年,建立长护险制度,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2027年参保范围扩大至未就业城乡居民,2028 年实现全省统筹地区全覆盖,基本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确定待遇标准,兜住民生底线,更好满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减轻失能人员及其家庭长期护理的经济负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政策制度


  建立完善长护险参保范围、基金筹资、待遇标准、基金管理、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实现 “六统一”政策,稳妥有序推进长护险制度。


  (一)统一参保范围。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长护险。


  (二)统一基金筹资。


  1.筹资方式。长护险基金由单位、个人、财政、社会等多元方式筹集,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缴费。其中,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退休人员和按单位职工费率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未就业城乡居民由个人和财政合理分担,分担比例为 1:1,政府按规定给与补助,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18 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缴费,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中无法跟从参保的,可视同参保。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分类资助,应筹资对象中全额资助与定额资助人员范围和基本医保一致,定额资助标准由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参加长护险的个人缴费。


  2.缴费费率和基数。执行国家长护险基准费率制度,全省统一为0.3%左右,并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动态调整。用人单位职工费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同等比例分担,缴费基数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退休人员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费率相同,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基本养老金,原用人单位不缴费;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减半从 0.15%左右起步,用 5 年时间逐步过渡到0.3%左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 0.3%左右起步,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核定。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缴费基数为全省统一规定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费率为0.3%左右,也可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


  (三)统一待遇标准。


  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全省统一待遇保障水平,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基金运行情况等动态调整。


  1.待遇享受条件。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 一般为6 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 自作出认定结论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长护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根据国家统一规定,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2.待遇支付范围。全省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长护险服务项目目录,将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基本服务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根据人口形势变化和制度发展,按照国家层面统一部署,探索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做好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衔接工作。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护险相关服务待遇。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和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长护险基金不予支付。


  3.待遇支付标准。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对符合规定的长护险服务费用,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 50%左右;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 50%。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采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


  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原则上按 6 个月设置,并随断保年限的增加相应延长等待期。研究建立长护险缴费时长与待遇水平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的按国家规定和我省实际适当提高报销比例。除新生儿、 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长护险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以及断保后再次参保的情形,设置待遇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做好激励与约束平衡。探索建立参保诚信机制。


  (四)统一基金管理。长护险基金实行市州级统筹,各统筹区应严格执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基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职工和居民统一建账,统筹使用。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基金精算分析和定期统计分析。待条件成熟,实行长护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统管。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长护险基金安全。建立健全长护险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引入第三方监督力量,运用飞行检查、实地检查、智能监管、数据核查、社会监督等手段,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


  (五)统一服务管理。


  1.失能等级评估。全省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按国家要求探索评估结果全国范围内互认,相关部门按需使用。鼓励发展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养老服务师在失能等级评估和服务计划制定中的作用。失能评估费由长护险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原则首次评估通过和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 由长护险基金支付。


  2.护理服务管理。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实行国家长护险服务项目目录,建立符合长护险服务特点和针对不同服务模式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明确按床日、按服务时长(服务包)等不同支付方式的适用范围。建立健全长护险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和失能等级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建立健全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智库。


  3.经办服务管理。建立健全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做好长护险的征收、跨地区长护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工作,完善异地参保、待遇享受的相关规定。可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从长护险基金中支付。加强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协议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完善对定点评估机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和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提高管理服务质效。


  (六)统一信息系统。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结合实际,强化我省长护险参保、缴费、失能评估申请与审核、待遇资格认定、服务机构与人员管理、服务过程管理、费用结算、基金监管等全业务链条的信息系统。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推进长护险待遇享受人 “一人一档”建设。


  三、组织实施


  各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协同联动,加强工作指导,做好政策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形成合理社会预期,确保长护险顺利实施。省医保局:牵头负责全省长护险制度的建设,制定基本政策,优化管理服务。省财政厅:负责及时足额安排长护险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做好基金测算等。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负责做好长护险基金的征收工作,与基本医疗保险同征缴。省民政厅:负责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和监督,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资源。配合规范协议定点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质量标准、收费行为和困难人群数据的共享。做好养老福利补贴政策与长护险待遇的衔接等相关工作。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医疗机构提供符合规范的医疗护理服务、质量和行为监管,配合建立全省相关专家库等相关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开展长期照护师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配合提供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信息、 已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信息及退休人员长护险保费代扣代缴等相关工作,支持长护险业务经办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协调做好相关困难人群数据共享工作。省教育厅:支持和引导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优化专业设置,加快培养长期护理服务领域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省残疾人联合会:协同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长护险待遇的衔接、相关人群数据共享等相关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海监管局:负责对参与长护险经办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市场行为监管。


  本方案自****年**月**日起施行。 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青海省医保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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