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结合四川实际,就建立全省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要求,在省级统筹的制度框架下按照市级统筹起步,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注重保持统筹区之间保障水平相对均衡,注重与相关社会保障政策相衔接,注重促进失能人员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构建长护险制度。2026年形成比较规范的运行机制,在更多统筹区实施长护险制度。2027年全省全面实施长护险制度,形成较为完善的配套制度体系,实现与社会福利及救助政策的有序衔接,促进商业护理保险及护理相关产业发展。2028年基本构建起全民覆盖、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运行高效、可持续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医养护服务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产品服务供给与需求更加协调适配。
二、筹资政策
(一)参保范围。用人单位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护险。18周岁以下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中无法随同参保的特殊人员,由民政等部门认定后可视同参保。长护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费。
(二)筹资标准。单位职工总体费率为0.3%,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用人单位缴费费率0.15%、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费率0.15%、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退休人员缴费费率0.15%,基数为上年度本人基本养老金,原用人单位不缴费;未就业城乡居民(农民和未就业城镇居民,下同)按年筹集资金(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0.2%费率启动,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到0.3%左右,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比例为1:1左右。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缴费基数统一设置为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费率为0.3%;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
(三)筹资安排。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较为充足的地方,建立长护险制度当年可在确保调整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调整0.15%,用作长护险单位缴费。退休人员缴费可由医保部门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
未就业城乡居民筹资中的政府补助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分担,地方财政承担部分由省与市县分担,具体分担机制由财政厅会同省医保局另行制定。市与县分担比例由各统筹区自行确定。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资助方式参照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护险的个人缴费。
三、待遇保障
(四)保障对象。长护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经申请评估符合条件的,给予长护险待遇保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扩大对象范围。
(五)保障内容。新实施长护险制度的地方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服务项目目录,成都市根据国家层面统一服务项目要求逐步规范。目录内服务项目可通过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入住护理等方式实施。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
(六)待遇标准。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全省统一最高支付标准,未就业城乡居民分别为重度一级900元/月·人,重度二级1000元/月·人,重度三级1100元/月·人;就业人员分别为重度一级1300元/月·人、重度二级1400元/月·人,重度三级1500元/月·人。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待遇享受不设起付线,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七)待遇衔接。做好长护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政策性长护险制度衔接补充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满足失能人员的多样化需求。
四、基金支付
(八)支付范围。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护险相关服务待遇。
(九)支付方式。根据国家统一指导,建立符合长护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针对不同服务模式,健全完善按床日、按服务时长等支付方式,明确各种付费方式的适用范围、实施条件等。
(十)支付条件。各地长护险启动时参保的人员,不设置待遇等待期;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未在当地长护险启动时参保的人员,须连续参保缴费2年(含)以上且全额补缴后,方可申请享受待遇。因个人原因中断参保3个月以上的,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6个月,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补缴标准按照申请待遇享受当年的筹资政策执行。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从当地启动首年算起,至经评估符合享受长护险待遇条件止,对累计缴满应缴年限的,可足额享受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待遇相应下调。
五、失能评估
(十一)评估标准。失能等级评估按照国家医保局统一制定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管理办法、操作指南的规定执行。评估结果省内互认,民政、残联、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需使用。依托信息化手段,优化失能等级、自理能力、肢体残疾等评定工作,探索“一次申请、同步评估、结果互认”服务模式。按照国家统一规范,执行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服务计划相关规定。
(十二)评估管理。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鼓励支持发展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规范评估流程,引入家庭医生评估、医保信息系统、智能穿戴设备、医学影像等方式和手段,加强部门间信息比对,提升评估精准度与公信力。建立健全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
(十三)评估费用。各统筹区合理制定评估费用支付标准,省域范围内相对统一。为避免随意使用评估申请权,参保人首次申请且通过评估,由基金全额支付,未通过的评估费用由个人承担;按要求开展定期复评的费用,由基金全额支付;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复评的,若复评结论发生变化,费用由基金支付;若复评结论未发生变化,费用由个人承担。
六、服务供给
(十四)体系建设。根据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长护险基金收支、长期护理服务资源等情况,统筹规划区域内定点长护服务机构配置。长护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集中护理和上门护理服务,提升城乡基层服务可及性。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合理确定培训机构,规范培训方式,加强培训质量管理。构建长护险服务质控体系。培育发展康复辅助器具、智慧健康养老等相关产业,扩大产品服务供给。
(十五)经办管理。坚持政府主导,构建以政府经办为基础、社会力量经办为补充的长护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各统筹区可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费用按协议约定从基金中支付。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做好跨统筹区长护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十六)信息化建设。依托全国统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中开发的长护险子系统开展长护险业务,并按规定完善适应四川实际的应用功能。推进长护险待遇享受“一人一档”建设。在数字政府框架下,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强化基础信息采集,打通服务信息壁垒,推动服务流程再造,推进待遇结算和相关补贴便捷支付,促进相关部门形成为老服务合力。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十七)基金管理。长护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经办机构开设专户,基金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将长护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收支预算,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基金财务管理,规范基金收支,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统筹地区长护险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按程序向省医保局、财政厅备案后调整待遇政策,省医保局、财政厅视情况调整全省筹资政策。
(十八)服务监管。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推进长护险标准化建设,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加强对定点评估和服务机构以及护理人员、评估人员的监管。逐步将长护险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范围。建立服务过程音视频采集机制,强化对服务机构的信息化监管。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完善长期护理服务行业自律机制。将医疗、养老服务市场失信主体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惩戒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监管、行刑衔接和追责问责机制,根据需要开展医保、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的联合检查,推进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系统谋划和组织实施,地方具体实施方案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稳妥有序推进。成都市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完善试点制度,重点围绕筹资费率、待遇标准、保障对象和服务项目范围等方向,明确试点政策平稳过渡的具体路径和方式,逐步向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靠拢归并,实现制度框架、政策标准、管理服务的规范统一,用3年左右时间平稳过渡。省医保局、财政厅牵头建立政策评估和保障水平动态调整机制,组建专家库加强咨询论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龄化程度、政策执行效果、基金收支运行等情况,不断完善制度安排和配套措施。
来源: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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